目录
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2-3)
二、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4)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核发审查…………(5-6)
四、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7-9)
五、设立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查………(10-11)
六、非煤矿矿山企业(含库容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12-13)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查…………(14-15)
八、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16-17)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18)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
一、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九条;
由省安监局负责发证,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仅负责资料的审查、核实工作。
二、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8、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厂区设计图纸;
10、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报送省安监局→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三条。
二、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出具决定→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核发审查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六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九条;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第四条。
二、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证明;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8、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报省安监局审批→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日(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日(14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申请材料
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出具决定→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4、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6个工作日;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6个工作日;
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6个工作日;
4、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6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查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第七条、第九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仅限市县两级立项的项目。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出具决定→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日(14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非煤矿矿山企业(含库容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第二条、第三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
4、《关于委托颁发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黔安监管一字[2009]19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日(3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查
一、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二十条;
3、《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监管危化字[2004]81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报省安监局审批→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一、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十条。(第二类生产、经营,第三类生产)
二、申请材料
1、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2、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出具决定→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受理当日。
承诺期限:受理当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一、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二、申请材料(待定)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出具决定→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日(3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5日(31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联系人:陈长虹
联系电话:8265033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