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网站 | 贵州省政府网站 实时天气: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常见问题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市 安 监 局)

 

目    录

 

一、非煤矿山企业(含库容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2-3)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4-5)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6-7)

四、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8-9)

五、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行政服务)…………(10-12)

六、设立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查(行政服务)

…………………………………………………………(13-14)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查(行政服务)

…………………………………………………………(15-16)

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行政服务)

…………………………………………………………(17-18)

九、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行政服务)

…………………………………………………………(19-20)

 

 

 

非煤矿山企业(含库容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第二条、第三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

4、《关于委托颁发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黔安监管一字[2009]191号)。

5、《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中附件二第61项之规定。

三、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日。

承诺期限:36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第五条。

三、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四条。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日。

承诺期限:36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第四条。

2、《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行政许可调整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管三[2013]42号)

三、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证明;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24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事项类型

行政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七、十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三、申请材料

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发改局或者经信局印发的立项文件或备案文件;

(3)《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专篇》(经评审通过);

(4)《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通过);

(5)《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复印件);

(6)《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申请书》;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文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评审通过);

(5)《竣工验收表》(经现场勘查填写);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工商保险》(保额不低于60万);

(9)《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证书或证明材料》。

3、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6)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申请书》;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文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评审通过);

(5)《竣工验收表》(经现场勘查填写);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工商保险》(保额不低于60万);

(9)《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证书或证明材料》。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6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查

 

一、事项类型

行政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91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日。

承诺期限:36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查

 

一、事项类型

行政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3、《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监管危化字[2004]81号)第三条。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

 

一、事项类型

行政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九条;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4号令)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5、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8、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0、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一、事项类型

行政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十条。(第二类生产、经营,第三类生产)

三、申请材料

1、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2、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受理当日。

承诺期限:受理当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窗口电话:0858-6807273

投诉电话:0858-6807333(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中心)      

0858-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国柱;联系电话:8265033)

 

 

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