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
办 事 指 南
(市 安 监 局-2016年)
目 录
一、非煤矿山企业(含库容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2-5)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6-11)
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12-14)
四、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他服务)……………(15)
五、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他服务)………(16)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查(其他服务)…………(17)
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其他服务)………(18-19)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查(初审服务)………(20-21)
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初审服务)…………(22-23)
非煤矿山企业(含库容量在100万立方米
以下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第二条、第三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
4、《省安全监管局关于继续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黔安监管一[2014]3号)。
三、申请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1份);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复印件1份);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1份);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8、特种(电工、电焊工)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复印件1份);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1份);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复印件1份)。
备注:
1.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3.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八条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4.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八条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5.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八条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延期申请
(1)延期申请书(原件1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3)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4)标准化认定时间超过半年,申请延期的要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原件审查,复印件1份)。
3.变更申请
(1)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窗口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79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联系电话:0858-6807273 ,联系人:王勇,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57号)第三条。
三、申请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3、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6)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条件
1、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1)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其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3)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安全设施;
(4)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6)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3、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5、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6、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9、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11、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3)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四、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复印件1份);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电工、电焊工)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复印件1份);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1份);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电工、电焊工)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1份);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复印件1份);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复印件1份);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复印件1份)。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以上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窗口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经营);45个工作日(安全使用);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经营);15个工作日(安全使用)。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79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联系电话:0858-6807273 ,联系人:王勇,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五条。
三、申请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8、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申请材料
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式3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复印件1份);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窗口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79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联系电话:0858-6807273 ,联系人:王勇,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第二款;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原件1份);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件1份);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1份)。
三、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决定→批复文件→窗口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79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联系电话:0858-6807273 ,联系人:王勇,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第二款;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原件1份);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件1份);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1份)。
三、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决定→批复文件→窗口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79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联系电话:0858-6807273 ,联系人:王勇,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查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原件1份);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1份)。
三、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决定→批复文件→窗口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79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联系电话:0858-6807273 ,联系人:王勇,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一、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十八条。(第二类生产、经营,第三类生产)
二、申请材料
1、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复印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
2、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复印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
三、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窗口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受理当日。
承诺期限:受理当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79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联系电话:0858-6807273 ,联系人:王勇,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查初审
一、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三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第五条;
3、《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黔安监管三[2011]229号)第三条。
二、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复印件1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复印件1份);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1份);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1份);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复印件1份);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1份);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复印件1份)。
三、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决定→初步审查文件→窗口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79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联系电话:0858-6807273 ,联系人:王勇,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
一、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4号令)第三条。
二、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复印件3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复印件1份);
5、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1份);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复印件1份);
7、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印件1份);
8、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0、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三、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决定→初步审查文件→窗口送达。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79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联系电话:0858-6807273 ,联系人:王勇,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窗口电话:0858-6807273
投诉电话:0858-6807333(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中心)
0858-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58-8265033(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张国柱;联系电话:8265033)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