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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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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关于做好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安委通〔201710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深入开展全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进一步落实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细致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李恒超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范存文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圣刚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吴学刚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专职副局长

        徐应华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夏国方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李广生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陈  威  王常利  喻  松  张  良  卜珍虎  

        章  程  刘仲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陈威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和协调组织开展全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

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立三个市级检查组,对各县、市、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开展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一组:煤矿组

组  长:吴学刚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专职副局长

副组长:徐应华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李广生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卜珍虎  章  程  刘寿师  李  速  王泽锴  

        杨东辉  牛  奎  陶进基  陈文宝  王泽彬  

        张  海    刘辉辉

联络员:(六枝特区、水城县)陶进基  15117464976

        (盘州市、钟山区) 王泽彬  18216549337

第二组:非煤矿山组

组  长:范存文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余洪盛  市政府副县级督查员

成  员:王常利  胡  嵩  肖开心

联络员:肖开心  15285115043

第三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组

组  长:王圣刚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夏国方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喻  松  赵应川  王  午

联络员:王  午  18785854947

三、检查范围

全市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31日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自查自纠全覆盖。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督促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查现场隐患、查管理漏洞、查制度缺陷,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二)检查督查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督查检查。县级专项检查组对辖区内的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全覆盖,市级检查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抽查复查,全面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巩固提升“回头看”阶段(10月1日至31日)。各级专项检查组要对前期“百日攻坚”行动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开展“回头看”,突出重点企业、关键环节进行跟踪复查,重点看隐患是否整改、防范措施是否到位、责任是否落实,确保制度落实、措施到位、隐患消除。对各地开展“百日攻坚”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企业自查自纠、各级检查组督查检查重点内容

(一)煤矿

1.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满足生产需要。

3.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执行是否有效落实。

4.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

5.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6.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

7.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瓦斯抽采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9.水害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普查,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水害防治措施,做到超前治理到位;是否做到有掘必探;是否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在水害不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防治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

10.防灭火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和建立火灾监测系统;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

11.防尘管理情况。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2.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3.机电运输情况。矿井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4.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15.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建立救护队或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非煤矿山

1.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各类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生产、建设;是否贯彻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委托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考核合格;复产复工前是否开展全员培训,培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是否落实领导带班入井,避灾路线图等是否在井口公示;是否存在超期建设、以建(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等;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

2.事故预防情况。地下矿山:井下避灾路线是否表明清楚;是否存在使用国家命令禁止淘汰的落后工业和设备;是否配齐配足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主要运输设备、提升系统是否定期检测检验并经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报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运行可靠;是否落实井下动火作业措施,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开展矿区水文地质详查,探放水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隔水保安矿柱是否根据设计设置,落实矿井水害治理;是否按照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井下爆破作业;是否落实“敲帮问顶”等顶板管理措施。露天矿山:是否实现机械化铲装运和二次破碎;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是否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台阶(分层)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爆破警戒范围内是否存在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民房等重要建筑物,小型露天采石场矿界300m内是否存在其他相邻采石场;是否严格落实遇险撤人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大型终了边坡、高陡边坡、采场入口及相关危险源点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尾矿库:尾矿库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建设,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尾矿库最小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排洪排渗设施、观测监测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坝体外坡比等是否符合设计与规程要求;尾矿库坝体有无变形、裂缝、滑坡,坝面有无拉沟、渗漏、植被保护;库区内是否存在外来废水、废弃物入库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停产企业尾矿库是否有专人值守,并坚持有关管理制度。

3.停产停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带班、专人值守和重点要害场所的巡查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对生产场所、设备进行全面清理,原材料、设备、工具是否按规定入库,剩余火工品等危险品是否主动上缴,并做好登记;危险场所、矿(厂)区周围、通向矿(厂)区道路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和围栏;重要生产部位是否按规定关机断电、封堵闭锁,是否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是否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露天矿山是否做好警戒区域划定、警示标志设置、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石、矿山和排土场边坡监测,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地下矿山矿井通风、排水等设备备用电源是否能够确保正常运行;尾矿库是否做好降低库水位、隐蔽工程及排洪系统检查,排洪系统是否畅通、完好;选矿厂是否能够确保电气设备与药剂安全。

(三)危险化学品

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企业是否采用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重大危险源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是否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完好有效;是否按照规定设置防雷设施、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测、完好有效;是否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置并正确使用;可燃液体罐区是否按规定设置防火堤,酸、碱罐区是否设置围堰并进行防腐处理;有爆炸性粉尘的环境是否采取防范措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是否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培训;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和储罐是否设置超温超压、高低液位检测报警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并完好有效;危险性作业活动(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施工作业等)是否实施许可管理;是否根据作业场所危险特性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风向标;外聘施工单位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装卸(充装)危险化学品是否查验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质,是否按核定质量进行充装;是否存在“三违”、“三超”行为;剧毒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其他危险化学品仓库是否存在禁忌物混存混放的行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存在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是否落实防范恐怖破坏的措施;监管部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全面整改等。

(四)烟花爆竹

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按时检测,完好有效;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是否存在超量储存;是否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是否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培训;是否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行为;批发经营企业是否按规定和标准采购、运输、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按规定和标准采购、堆放、销售烟花爆竹;是否落实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防范恐怖破坏的措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全面整改等。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级各部门、各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此次攻坚行动,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攻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措施,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扎实推进,严格执法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联合推进“百日攻坚”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委会“五项执法”工作要求,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依托专家力量开展督查检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等强制执法措施,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等其他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统筹兼顾,务求实效

各级各部门、各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把“百日攻坚”行动与专家会诊、风险分级管理等工作相结合,与打非治违、整顿关闭等工作相结合,与汛期安全检查相结合,与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着力在强化预防、落实责任和强基固本上下功夫,真正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深化宣传,梳理典型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平台等多渠道宣传方式,加大对“百日攻坚”的宣传力度,及时组织通报正反两面典型,引导各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切实保护举报人。“百日攻坚”中要注重基础管理好、预防事故工作到位、先进技术设备运用好的有关企业,总结他们的做法,形成可在全市甚至全省推广的典型经验,为下一步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打好基础。

请各市级检查组、县(市、区、特区、经济开发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周五1500前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每周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百日攻坚”工作开展情况。于831日前报送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百日攻坚”阶段小结、1031日前报送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百日攻坚”行动总结。(联系人:丁  毅,电话:8260518,电子邮箱:137177780@qq.com,协同: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附件: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情况简报(模板)








附件


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情况简报(模板)

XX县区/单位报送,XXXX日)


一、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1.安排部署、制定方案、工作推进和组成检查组等情况;2.本周开展督查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方式、次数、企业数、企业自查自纠等情况。(各市、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要对辖区各乡镇、街道办、各行业领域相关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后上报)

二、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整改、挂牌督办、“五落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三、典型经验或案例

主要内容包括:百日攻坚行动中好的做法、经验以及存在的突出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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